登录  
 加关注
   显示下一条  |  关闭
温馨提示!由于新浪微博认证机制调整,您的新浪微博帐号绑定已过期,请重新绑定!立即重新绑定新浪微博》  |  关闭

东方晨光

四合院装修-四合院设计-中式装修-中式设计

 
 
 

日志

 
 
 
 

在建筑工程中是事故突发当事人违约承担责任的赔偿额  

2016-08-02 16:47:19|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下载LOFTER 我的照片书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损失赔偿额的确定
依照上述法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的损失在无约定的情况下的损失,应当相当于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通常是指债权人的实际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当事人原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当事人应当获得的利益未能实现。
2、赔偿额的最高限额
依照上述法条规定,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评论这张
 
阅读(12)| 评论(0)

历史上的今天

评论

<#--最新日志,群博日志--> <#--推荐日志--> <#--引用记录--> <#--博主推荐--> <#--随机阅读--> <#--首页推荐--> <#--历史上的今天--> <#--被推荐日志--> <#--上一篇,下一篇--> <#-- 热度 --> <#-- 网易新闻广告 --> <#--右边模块结构--> <#--评论模块结构--> <#--引用模块结构--> <#--博主发起的投票-->
 
 
 
 
 
 
 
 
 
 
 
 
 
 

页脚

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199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