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损失赔偿额的确定
依照上述法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的损失在无约定的情况下的损失,应当相当于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通常是指债权人的实际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当事人原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当事人应当获得的利益未能实现。
2、赔偿额的最高限额
依照上述法条规定,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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